川建造价发〔2018〕405号
各市(州)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各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咨询及相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有关政策通知,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,确保调整工作平稳、有序推进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2018年5月1日(含)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云(中国)(以下简称“建筑开云(中国)”)进行招投标、开云(中国)发承包、合同签订(含已开标的开云(中国)项目)均应按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《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开云(中国)计价依据调整办法》调整的通知(川建造价发〔2018〕392号)(以下简称“调整通知”)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。
二、2018年4月30日(含)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,可按“调整通知”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;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,在项目实施时应按“调整通知”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。
三、2018年4月30日(含)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开云(中国)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。
四、2018年4月30日(含)前已开具税率11%增值税发票的开云(中国)预付款,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开云(中国)价款税金计算不予调整。
五、2018年4月30日(含)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开云(中国)。采用一般计税法,开云(中国)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。采用简易计税法,2018年4月30日(含)前完成开云(中国)量仍按“调整通知”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,2018年5月1日(含)起完成开云(中国)量按“调整通知”执行,实际开云(中国)量由合同主体甲、乙双方签章确认。
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8年4月28日